(2015)长县民初字第04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陈妙清与马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妙清,马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4121号原告陈妙清。委托代理人肖霞,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堃,湖南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科。原告陈妙清与被告马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科对原告陈妙清起诉的50000元借款本金无异议。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8月22日,被告马科向原告陈妙清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元,该款以现金方式给付,当日马科向陈妙清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3年10月1号归还,借条未约定利息,该50000元借款马科未归还。另本案原告陈妙清原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90000元,从2013年3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到借款全部还清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990000元除上述50000元借款外,还包含一份借款金额为940000元的借款合同。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陈妙清撤回对该940000元的诉讼请求,自愿将原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整。”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马科向原告陈妙清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马科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陈妙清要求被告马科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妙清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被告马科负担343元,原告陈妙清负担65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蔡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鲍汝霞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