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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4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谭文尚与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凤凰街道办事处谭庄村民委员会、谭相芹等所有权确认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尚,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凤凰街道办事处谭庄村民委员会,谭相芹,谭相前,谭学用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192号原告:谭文尚,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立平,聊城东昌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桂敏,聊城东昌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凤凰街道办事处谭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度假区凤凰办事处谭庄村。法定代表人:谭学兵,主任。被告:谭相芹,男,汉族,农民。被告:谭相前,男,汉族,农民。被告:谭学用,男,汉族,农民。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人:杨玉广,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谭文尚与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凤凰街道办事处谭庄村民委员会(简称谭庄村委)、谭相芹、谭相前、谭学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文尚诉称:2015年10月30日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凤凰街道办事处辖区李田路两旁的树木采伐更新8**棵,其中171棵在谭文尚的承包地上,归谭文尚所有。卖树款现在谭庄村委处。请求人民法院确认171棵树归谭文尚所有,判决谭庄村委给付卖树款11542.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谭庄村委辩称:已将卖树款交给谭相芹、谭相前、谭学用。被告谭相芹、谭相前、谭学用均辩称:2015年10月30日凤凰街道办事处李田路两旁被采伐树木中171棵、树款11542.5元归答辩人所有。1996年10月26日三答辩人合伙承包了谭庄村委所有的李田路(原朱李路)等路段的树木经营权,自筹资金购买树苗,适时进行管理。2005年对李田路两边的树木进行了采伐更新,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谭文尚没有诉权。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凤凰街道办事处辖区李田路两旁的树木被采伐。谭文尚与谭相芹、谭相前、谭学用均主张对其中李田路以北、曹谭沟以东的171棵树木享有所有权。涉案树木未经林业部门确权。本院认为:涉案树木未经林业部门确权,双方主张对争议的树木享有所有权,应属于树木所有权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先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政府处理后当事人不服的再由人民法院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收案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文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汝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