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魏瑞祥与汪保来、邓雪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瑞祥,汪保来,邓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魏瑞祥,男,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保来,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雪荣(汪保来之妻),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瑞祥与被执行人汪保来、邓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保来、邓雪荣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瑞祥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汪保来、邓雪荣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成审判员 曹添毅审判员 尤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