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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魏瑞祥与汪保来、邓雪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瑞祥,汪保来,邓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魏瑞祥,男,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保来,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雪荣(汪保来之妻),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瑞祥与被执行人汪保来、邓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保来、邓雪荣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瑞祥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汪保来、邓雪荣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成审判员  曹添毅审判员  尤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