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82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横铺。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桃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原、被告现已感情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