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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准执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孙建国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准执字第01046号被执行人孙建国,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执行人孙建国贩卖毒品罪执行罚金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准刑初字第6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移送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5)准民初字第62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立兴审判员  王 君审判员  高振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永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