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北京京润海自动化技术研究所与武锅集团江东锅炉成套配件公司北京销售中心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润海自动化技术研究所,武锅集团江东锅炉成套配件公司北京销售中心,武锅集团江东锅炉成套配件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异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润海自动化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辅路**号凯驰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张晨,经理。委托代理人宫殿安,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海波,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锅集团江东锅炉成套配件公司北京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北路11号1层7室。负责人王宝红,经理。第三人武锅集团江东锅炉成套配件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586号江天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胡剑平,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润海自动化技术研究所与被执行人武锅集团江东锅炉成套配件公司北京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武锅集团江东锅炉成套配件公司北京销售中心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武锅集团江东锅炉成套配件公司北京销售中心系第三人武锅集团江东锅炉成套配件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武锅集团江东锅炉成套配件公司为(2015)大执字第305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应当按照案件相对人的人数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并提交有关的证据。审 判 长 程 立代理审判员 王 赫代理审判员 赵燕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鑫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