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杨杰与杨瀚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杨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杨杰,男。委托代理人张碧桃,监护人。被执行人杨瀚,男。申请执行人杨杰与被执行人杨瀚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泸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3507.1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本院经依法向金融、工商、房产、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泸执字第185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永健审 判 员 谢兴武审 判 员 罗少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