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杜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3刑初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91年6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2014年12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罗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冰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7月2日早上,被告人杜某来到罗源县凤山镇罗川中路永同信麒麟宝马电动车车行,向被害人林某购买一辆菲蕾牌二轮电动车,双方谈妥人民币2800元钱成交,并以手机支付宝付款,被告人杜某在输入对方账号时故意将对方账号输错一位数,当对方误以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杜某将该电动车(车架号2015050022001,电机号150511614)开走。后被告人杜某谎称车行老板欠其钱用电动自行车做抵押,将该车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卖给张某。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550元。2、2015年7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来到罗源县凤山镇凤蝶广场星和通讯手机店内购买苹果6PLUS手机(金色,64G内存,串号359245065809293)。经过双方商谈后,以人民币6688元成交。付款时杜某以未携带现金和银行卡为由,提出使用手机第三方支付转账付款。在输入对方账号时输错一位数,在货款未到账情况下以各种借口先离开星和通讯手机店。1小时后,被害人胡某发现该笔货款未到账时立即电话联系被告人杜某,杜某以多种借口进行推脱,后关机失去联系拒绝付款。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400元。3、2015年7月9日晚上,被告人杜某来到罗源县凤山镇东环路阳光电讯手机店,以急需用钱为由,用苹果6PLUS手机作抵押,并以每天付息50元,向被害人陈某甲借走现金2500元,次日,杜某回到该店,提出采取手机转账返还昨天借款,赎回抵押的手机,在操作手机转账时故意输错一位账号,在被害人陈某甲误以为款已转出情况下,被告人杜某将抵押的手机取走。4、2015年7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来到罗源县凤山镇南大路三星专卖店铺内,以购买该店三星平板电脑未带现金为由,要求进行手机转账支付,在被害人欧某同意后,故意输错一位对方账号,骗走三星T-700平板电脑一部。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平板电脑现价值人民币2239元。5、2015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来到罗源县凤山镇罗中路万和手机专卖店,以购买手机未带现金要求使用手机转账支付,经被害人曾某甲同意后,转账时采取故意输错一位对方账号,骗走被害人曾某甲金色苹果6代手机一部。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620元。6、2015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经来到罗源县凤山镇府前街地毯桌布店,冒充是店主郑某的叔叔郑某乙的朋友,以身上未带钱急需现金10000元人民币,提出当场用手机支付宝转账向店主郑某套取10000元现金,当郑某误信后,从银行取出10000元现金交给了杜某,杜某当场假装用手机支付,在转账时故意输错一位对方账号,后逃离现场。7、2015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杜某来到罗源县城关西大路港福珠宝店内,以购买黄金戒指未带现金为由,要求进行手机转账支付,在被害人陈某乙同意后,故意输错一位对方账号,骗走被害人陈某乙重量5.44克卡地亚牌黄金戒指一枚。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戒指价值为人民币1200元。8、2015年8月20日14时,被告人杜某来到罗源县凤山镇富丰小区6号青青珠宝店内,以购买黄金项链未带现金为由,要求进行手机转账支付,在被害人曾某乙同意后少故意输错一位对方账号,骗走被害人曾某乙重.约55.20克黄金项链一条。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戒指价值为人民币13910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盗苹果6PLUS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胡某;扣押了三星平板电脑一部发还被害人欧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胡某、陈某甲、欧某、曾某甲、郑某、陈某乙、曾某乙的陈述,证人周某、张某的陈述,视频监控截图,被告人杜某现场指认、辨认笔录,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返还清单、照片,银行查询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4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杜某应分别向各被害人退赔其诈骗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三万四千七百八十元;(详见附表:退赔清单)三、保全的证据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一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惠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惠芳附表:退赔清单序号被害人应退赔金额(人民币/元)林某陈某甲曾某甲郑某10000陈某乙曾某乙13910应退赔金额合计¥34780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我省定的具体数额为五千、十万、五十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