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周国强与平顶山学院赠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强,平顶山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60号原告周国强,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学院,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文鹏,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强诉被告平顶山学院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国强在法院限定其缴纳诉讼费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