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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周国强与平顶山学院赠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强,平顶山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60号原告周国强,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学院,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文鹏,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强诉被告平顶山学院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国强在法院限定其缴纳诉讼费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