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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汪开相、杨志荣、南陵开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汪开相,杨志荣,南陵开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财保4号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卫刚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诚,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吴祖德,总经理。被告:汪开相,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杨志荣,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南陵开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汪开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汪开相、被告杨志荣、被告南陵开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233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汪开相、被告杨志荣、被告南陵开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233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瑞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