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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冉霞与郑春香、芦红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霞,郑春香,芦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冉霞。被执行人郑春香。被执行人芦红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6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郑春香、芦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春香、芦红霞向申请执行人冉霞偿付借款29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按2%的月利率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1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31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春香、芦红霞银行存款335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宗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亚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