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玲与胡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胡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26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1972年7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胡晓辉,男,1969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张玲申请执行胡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元、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玲与被执行人胡晓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胡晓辉用鸡东县亿达名苑A号楼2单元202室面积为66.7平方米的房屋,作价为101500元抵给张玲,并保证该房屋无抵押、抵债,如有抵押抵债胡晓辉承担法律责任,现两人已自行交付完毕,抵债的房屋因为办理验收,待具备办理产权证照条件时由被执行人胡晓辉协助张玲办理产权证照过户手续。本案执行费140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玉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