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行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桂林、曾叶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桂林,曾叶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行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法定代表人王金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林辉,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刘桂林,务农。被执行人曾叶琴,务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云行审字第123号行政裁定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岳云计生征字〔2015〕第X188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合法。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桂林、曾叶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桂林、曾叶琴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4542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50元,但被执行人刘桂林、曾叶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桂林、曾叶琴银行存款458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革华审 判 员  陈映波人民陪审员  闾正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调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