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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5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XX坤、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坤,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591-1号原告:深圳市鹏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中山大道以北东城上邸1栋A-1903,组织机构代码:060277626。法定代表人:尹凯,执行董事。被告:XX坤,户籍地址:河南省沈丘县。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办公楼十层,组织机构代码:175787829。法定代表人:李丙申。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鹏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初步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鹏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50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4504元,由原告深圳市鹏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晋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