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4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贾玉华、吴小梅、王文胜、吴立斌、贾玉城、张怀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贾玉华,吴小梅,王文胜,吴立斌,贾玉城,张怀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404-2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地址位于石嘴山市。法定代表人王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博,系该行合规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贾玉华,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吴小梅,女,1977年12月3日出身,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文胜,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是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吴立斌,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贾玉城,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怀录,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申请执行贾玉华、吴小梅、王文胜、吴立斌、贾玉城、张怀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车管、土地等部门,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怀录、贾玉城、吴小梅三人在银行的存款30274元,其他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贾玉城名下四宗土地,查封了被执行人贾玉华名下一宗土地,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文胜名下位于大武口区******号房产和位于大武口区******号房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其请求暂不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平证执字第5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1832634.18元,已执行30274元,余款1802360.18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