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王兆亮与刘景明、山东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亮,刘景明,山东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78号原告:王兆亮。被告:刘景明。被告:山东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负责人:李世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亮诉被告刘景明、山东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兆亮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亮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0元,减半收取3775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原告王兆亮负担。审 判 员 于翠英审 判 员 边国庆人民陪审员 马清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