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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王兆亮与刘景明、山东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亮,刘景明,山东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78号原告:王兆亮。被告:刘景明。被告:山东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负责人:李世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亮诉被告刘景明、山东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兆亮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亮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0元,减半收取3775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原告王兆亮负担。审 判 员  于翠英审 判 员  边国庆人民陪审员  马清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