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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2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盱眙县金源实验器材销售服务部与昌盛电器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县金源实验器材销售服务部,昌盛电器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936号原告盱眙县金源实验器材销售服务部。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五墩南路古桑新寓A幢8-9号。经营者种军波,该服务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红,该服务部员工。被告昌盛电器江苏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金源路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县金源实验器材销售服务部与被告昌盛电器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县金源实验器材销售服务部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金源实验器材销售服务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金源实验器材销售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盱眙县金源实验器材销售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