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袁建勇与王瑞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勇,王瑞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83号原告袁建勇,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薛福国,系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瑞生,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委托代理人陶光泽,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晋伟,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有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勇与被告王瑞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建勇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葛小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