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华润混凝土(阳江)有限公司诉阳江市永宜房地产有限公司,阳江市丰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混凝土(阳江)有限公司,阳江市永宜房地产有限公司,阳江市丰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305号原告:华润混凝土(阳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高新区站港(福冈)科技园新寨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潘永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日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顾传富,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永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121号二楼201房。法定代表人:张家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阳江市丰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金俊路63号。法定代表人:梁显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阳江)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永宜房地产有限公司、阳江市丰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指定的期限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显驹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人民陪审员 谢仕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冬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