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田先明与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先明,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62号申请执行人:田先明,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大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狄秀斌,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瞿玲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曼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