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160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余额150元,退还原告许某某。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