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6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丁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王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