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财保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晓玲与温永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玲,温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01财保第8号申请人李晓玲,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温永军,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兰浩特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晓玲诉被申请人温永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晓玲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温永军位于乌兰浩特市城市花园6号楼2单元601室的房屋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晓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温永军位于乌兰浩特市城市的房屋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过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魏秀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红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