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10号原告许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许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