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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10号原告许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许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