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大连鑫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与赵元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泓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元杰,XX贤,大连金州元杰特种钢铸造厂,大连锋铭合金铸钢有限公司,大连鑫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异7号申请人:大连泓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东新章,男。被申请人:赵元杰,男。被申请人:XX贤,女。被申请人:大连金州元杰特种钢铸造厂。法定代表人:赵元杰,系厂长。被申请人:大连锋铭合金铸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元杰,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大连鑫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鑫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元杰、XX贤、大连金州元杰特种钢铸造厂、大连锋铭合金铸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审民再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大连泓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第三人大连鑫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大连泓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提供了工商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为证。经审查,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大连鑫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大连泓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连鑫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将名称变更,名称变更后的企业依法为权利义务的承受人。申请人提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大连泓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丽萍审 判 员 吕 骥人民陪审员 刘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