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于某侠与常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侠,常某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69号原告:于某侠,女,汉族,1972年8月5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常某林,男,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