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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唐镜辉、何振华等与仵洪杰、王魁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镜辉,何振华,仵洪杰,王魁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唐镜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证号码×××2375。原告:何振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证号码×××2037。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巧玲、梁玉仪,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仵洪杰,男,汉族,住郸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0034。被告:王魁章,男,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南丰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415。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镜辉、何振华诉被告仵洪杰、王魁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镜辉、何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14元,减半后为2507元,由原告唐镜辉、何振华负担。审 判 长  郑汉生审 判 员  吴玉娟人民陪审员  李福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萱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