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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陶庆刚与沈德祥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庆刚,沈德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84号原告:陶庆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和英,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德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庆刚与被告沈德祥买卖合同一案中,陶庆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沈德祥在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陶庆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沈德祥在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开海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