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包民初字第0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秦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821号原告黄某某。被告秦某。关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朱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