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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与吴筱潇、乔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吴筱潇,乔丽,吴海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住所地宁陵县。负责人郭峰,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筱潇,男,满族。被告乔丽,女,汉族。被告吴海宁,男,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吴筱潇、乔丽、吴海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建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书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