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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谢谷良与谢梦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谷良,谢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1169号申请执行人谢谷良,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被执行人谢梦龙,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本院在执行谢谷良与谢梦龙劳务合同纠纷的(2015)宁民初字第0200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确认被执行人谢梦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谢谷良案款4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未支付。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法执字第011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谢梦龙尚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隋志伟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卫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