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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申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史先颂与刘防震、高立国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史先颂,刘防震,高立国,韩继林,孙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申字第00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史先颂,教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防震,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立国,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韩继林,教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宗海,教师。史先颂与刘防震、高立国、韩继林、孙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丰顺民初字第01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史先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刘承训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