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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永安市安砂镇人民政府与范国华财产保全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安砂镇人民政府,范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保13号申请人永安市安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安市安砂镇龙江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00380479-2。法定代表人:涂爱燚,镇长。被申请人范国华,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人永安市安砂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范国华所有价值30000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范国华所有的价值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