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叶淑敏与中国共产党济南市历下区委员会党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淑敏,中国共产党济南市历下区委员会党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叶淑敏,女,某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林庆宾,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小云,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共产党济南市历下区委员会党校,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侯晓,常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曹尔聪,男,某某某某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淑敏与中国共产党济南市历下区委员会党校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淑敏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叶淑敏承担。审 判 长 田 丰人民陪审员 梁 颖人民陪审员 李荣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筱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