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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满玉诉刘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玉,刘辉,李雪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600号原告李满玉。被告刘辉。被告李雪莉。原告李满玉诉被告刘辉、李雪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伍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徐昊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满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辉、李雪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满玉诉称:2012年二被告因承建泷泊林场开发区宿舍,先后多次到原告处购买钢材,2014年12月3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钢筋款588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二被告至今未付。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刘辉、李雪莉均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被告刘辉、李雪莉共同向原告李满玉出具一张欠条,欠李满玉钢筋款58800元,并同意泷泊林场直接扣除此款。2015年1月27日,胡禹在该欠条上签注“请东安三建代扣此款”,并加盖“国有双牌县泷泊林场”印章。该笔欠款至今尚未得到清偿,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基于该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钢材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辉、李雪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李满玉钢材欠款人民币5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35元,由被告刘辉、李雪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伍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