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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阳县文成园建设工程筹建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阳县文成园建设工程筹建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财保2号申请人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被申请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天健公寓五楼。被申请人宁阳县文成园建设工程筹建处。申请人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泰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2日将该申请转交我院。本院认为,申请人依仲裁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2、查封申请人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继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