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阳县文成园建设工程筹建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阳县文成园建设工程筹建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财保2号申请人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被申请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天健公寓五楼。被申请人宁阳县文成园建设工程筹建处。申请人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泰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2日将该申请转交我院。本院认为,申请人依仲裁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2、查封申请人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继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