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周世杰、苏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周世杰,苏岭,衡水盛杰包装有限公司,苏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8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张洪建,系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炜,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朝芳,系该行职员。被告:周世杰,;被告:苏岭,;被告:衡水盛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开发区大麻森乡大麻森村;法定代表人:周世杰,系公司董事长。被告: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诉被告周世杰、苏玲、衡水盛杰包装有限公司、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世杰、苏玲、衡水盛杰包装有限公司、苏勇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自愿以其的流动资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世杰、苏玲、衡水盛杰包装有限公司、苏勇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我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桑 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