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48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罗应荣与长沙市芙蓉区宏骏通讯设备经营部、章梁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应荣,长沙市芙蓉区宏骏通讯设备经营部,章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4870-2号原告罗应荣,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宏骏通讯设备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兴广场4A-01、02。负责人章梁。被告章梁,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长县民初字第4870号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罗应荣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章梁、长沙市芙蓉区宏骏通讯设备经营部银行存款238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原告罗应荣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市场47栋9,10号(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房屋权属的冻结。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才华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