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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佐亚与铁岭市中医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特3号申请人王佐亚,男,系患者本人。申请人铁岭市中医医院,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号。法定代表人逯亚新,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郭玉金,铁岭市中医医院医务科副科长。申请人王佐亚于2014年10月18日因摔伤左锁骨,到铁岭市中医医院手术治疗。术后五个月检查发现骨不连,皮肤破溃,后在医院做缝合手术。过一个月左右再次感染,病情加重,又一次手术取出钢板,术后发现手臂发麻,至今仍未康复,仍需手术,由此产生纠纷。申请人王佐亚与铁岭市中医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铁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铁医调字第08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一、铁岭市中医医院一次性赔偿王佐亚误工费、二次手术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叁万壹仟圆(31000元);二、自本协议生效后,患方当事人收到医方给付上述款项之日起,医患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此纠纷终结,双方再无争议。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费用或提出其他请求,亦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01月0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佐亚与铁岭市中医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谢贵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佐亚与铁岭市中医医院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贵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汪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