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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57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廷庆与应国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廷庆,应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5781-1号申请执行人张廷庆。被执行人应国军。原告张廷庆与被告应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金浦黄商初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国军暂无财产可供处置,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57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洪永喜审判员  吴利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