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唐山市某散热器厂与长春市某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某散热器厂,长春市某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某散热器厂法定代表人于某被执行人某。被执行人长春市某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某散热器厂与被执行人某、长春市某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唐山丰南区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5)丰(芦)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长春市某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某散热器厂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某、长春市某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352833.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36328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维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