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5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付丹丹与韩金海、李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丹丹,韩金海,李华,赵金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575号原告付丹丹。。委托代理人刘娜,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金海。。被告李华。。被告赵金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丹丹诉被告韩金海、被告李华、被告赵金浩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付丹丹以缺被告主体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洪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