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田俊与敦煌市金地钒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田俊,敦煌市金地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2财保6号申请人田俊。被申请人敦煌市金地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松林。申请人田俊与被申请人敦煌市金地钒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田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敦煌市金地钒业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敦煌市沙洲镇党河北路38号金地钒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车号甘F323**轿车一辆及车号甘F209**越野车一辆依法查封。申请人田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经审查,申请人田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敦煌市金地钒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号甘F323**轿车一辆及车号甘F209**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军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雪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