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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27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陈宇席、牟宣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陈宇席,牟宣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74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代表人:高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宇席。被执行人:牟宣凯。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陈宇席、牟宣凯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发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1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被执行人陈宇席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69933.89元及逾期利息、罚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37元;被执行人牟宣凯负连带责任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人民币65534.32元及逾期利息、罚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宇席、牟宣凯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宇席、牟宣凯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牟宣凯所有的浙J×××××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本院目前难以实际扣押。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牟宣凯的执行款人民币1940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837元,执行费883元后,于2015年1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执行款17680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宇席、牟宣凯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宇席、牟宣凯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9月2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陈宇席、牟宣凯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27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柯澄川执 行 员 林 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