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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继红与洛涧西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初字第114号原告王继红。委托代理人张小平。一般代理。被告洛涧西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区长。应诉负责人马建民,副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余卉颖,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红诉涧西区人民政府断水、断电、断路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王继红以“房屋已拆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继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继红负担。审判长 王 艺审判员 杜 燕审判员 叶乃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冀雅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