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继红与洛涧西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初字第114号原告王继红。委托代理人张小平。一般代理。被告洛涧西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区长。应诉负责人马建民,副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余卉颖,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红诉涧西区人民政府断水、断电、断路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王继红以“房屋已拆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继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继红负担。审判长 王 艺审判员 杜 燕审判员 叶乃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冀雅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