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袁美香与上海伊姿针纺时装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美香,上海伊姿针纺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340号原告袁美香。被告上海伊姿针纺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袁美香诉被告上海伊姿针纺时装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美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