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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冯志强、广州市灏安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579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冯志强,广州市灏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798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韩学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宏圆,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志强,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市灏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冯志强、广州市灏安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0元,减半收取521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高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