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耿学英与易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学英,易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2001号原告:耿学英,女,于2016年1月6日死亡。委托代理人:堵新善,居民。被告:易兰,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赵子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学英与被告易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学英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他继承人与被告易兰就本案涉诉的债权已另行达成协议,其他继承人放弃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耿学英负担。审判员 沈云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