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被告王明江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王明江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424号原告(反诉被告)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二村19幢608室。负责人王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强,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勇,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邳州市议堂镇滨河工业园江昕路1号。法定代表人��明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超,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中,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江,男,1949年1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超,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被告王明江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8464元减半收取4232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502元,由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担,反诉费4970元由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文丽人民陪审员  王存宽人民陪审员  汤学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