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施跃斌、晋江市吉联陶瓷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特4号申请人施跃斌,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申请人晋江市吉联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清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乌笋,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施跃斌、晋江市吉联陶瓷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4年12月13日晚上21时许,申请人施跃斌在工作中因操作机台不慎致右上肢受伤,并与申请人晋江市吉联陶瓷有限公司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晋江市吉联陶瓷有限公司已为施跃斌垫付全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5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情况下,经晋江市磁灶镇苏垵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施跃斌(以下简称甲方)与晋江市吉联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6年1月12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甲、乙双方自愿于2016年1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乙方自愿再支付甲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安装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其中乙方应于2016年2月7日前支付甲方18万元、于2016年5月6日前支付甲方10万元。三、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准时支付给甲方全额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等行为。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问题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自愿放弃其他任何索赔请求。甲方不得就此事件再向乙方主张任何赔偿请求(含安全生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及劳动报酬待遇),并自愿放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等权利。五、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保险赔偿款由甲方领取,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保险赔付手续,保险赔偿款折抵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赔偿款。保险理赔后,乙方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款汇至甲方个人银行账户(户名施跃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安官桥支行,账号6277)。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性处理协议,甲、乙双方均明白本协议所涉及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自愿。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水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